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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业用房可改建租赁用房现有住房可改造出租

责任编辑:谷小金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2-05 13:19   热搜:广东,商业   阅读量:1946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培养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行看法》(以下简称《实行看法》)日前在省政府官网公布。记者留意到,《实行看法》明确表示赞同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含许可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许可土地用处调整为栖身用地、赞同开发商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展开租赁业务等。

另外,文件还提出要“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出租租房,月收入3万元以下,在2017年末之前可免征增值税,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现有住房可改造后出租

《实行看法》明确,许可改建房屋用于租赁。许可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应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处调整为栖身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钱依照住户标准实施。这意味着,商业用房好比公寓、厂房、写字楼等都可改成租赁住房,而且水、电、气价钱按住户标准实施。如此一来,有关费用将相应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实行看法》明确,许可将现有住房依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标准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转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分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无缺有用。

也就是说,在相符消防、防水、排污等请求的条件下,许可将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后出租。记者留意到,《实行看法》该项政策对应的义务单位有多个,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一升降实。

个人月租不超3万,年末前免增值税

在标准城中村住房租赁方面,《实行看法》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在2018年末前树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一致纳入平台监管。

另外,《实行看法》明确,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出3万元的,2017年末之前可按规定享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普通缴税人出租在实行营改增试点前获得的不动产,许可选择实用简略单纯计税方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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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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