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继续免征五年所得税
责任编辑:牧晓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02-27 08:21 热搜:事业,文化 阅读量:18111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记者 曾金华)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通知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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