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君:金融创新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
责任编辑:柳暮雪 来源:东方财富 时间:2019-08-22 17:03 热搜:创新,金融 阅读量:13923
20日,由中国新闻社中新经纬举办的第六届财经中国V论坛20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会上谈到金融科技的行为监管问题,行为监管实质上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点出发去监管金融机构,即“无论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无论风险敞口有多大,只要你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要进行监管。”她还强调,金融创新并不是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
如何理解金融科技?李爱君指出,金融科技就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改变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提供新的金融功能过程。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情况下,使金融服务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符合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是否就是好的创新?这样的创新是否就是值得鼓励的创新?在李爱君看来,即使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也应该去更好地服务金融社会。
李爱君进一步称,创新一定要回归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小微企业,这样的创新是好的创新,是有社会价值的。金融创新可能对企业有利,可能对消费者有利,但很可能对社会是无价值的。
李爱君认为,由于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以风险为核心特征的金融本质,很可能会在传统的风险基础上有所增加或者减少,会有自身特殊的风险。
她指出,金融科技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二是欺诈风险;三是技术与制度二重性的风险;四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五是社会不稳定风险;六是信息安全问题。
谈到如何进行金融科技行为监管,李爱君表示,金融科技创新要回归法治的轨道,金融创新并不是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一定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同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进行科学化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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