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可建市场化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文辉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10-06 18:26 热搜:土地,市场 阅读量:19608
本报讯(记者 许琴) 9月9日,市政府公布《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国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按照《办法》,利用经营性用地全部建设租赁住房,或通过竞争建设、配套建设方式建设租赁住房的,建成后房屋权属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登记。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一些产业园区想要给员工建租赁房将有据可依。《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集体土地也能建租赁房。《办法》中提到,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登记时,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住,不得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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