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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增值税政策

责任编辑:沐瑶    来源:晋网    时间:2016-12-23 14:06   热搜:地产,房地产,金融,政策   阅读量:16457   

财务部、国税总局日前公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帮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告诉》。告诉明确,《销售服务、有形资产、不动产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待遇、资金占用费、赔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许诺到期本金可所有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获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告诉》明确,缴税人购入基金、信任、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有形资产、不动产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告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孙年光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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