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抡锤砸妻称只想吓唬她检察官看监控发现证据
责任编辑:文辉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6-09 14:59 热搜:男子 阅读量:18193
离婚后,他安装监控监视前妻,发现她似乎另有新欢,便拿上铁锤找前妻算账。到案后,他承认自己的杀人动机,可一审时却当庭翻供--监控中有关键证据
李明春出庭发表意见。
" 邵东故意杀人案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可编撰成典型案例,在全市作经验介绍。"2017年5月2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公诉工作会议上,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局局长林志明特别提起了两个月前该院办理的一起二审案件。3月16日,邵东故意杀人案二审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该院检察员李明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激烈交锋,经合议庭的四天评议,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邵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疑前妻有新欢,持铁锤欲报复
1986年出生的邵东来常州打工多年,平时主要在工地承接一些设备安装的活儿,妻子张丽(化名)经营一家美容院,两人育有一子。邵东生性多疑、脾气暴躁,工作一不顺心就无故发脾气,摔锅砸碗,张丽不堪忍受。2015年4月,张丽向邵东正式提出离婚,邵东表示同意,但协议约定:离婚后两年内,如果邵东能改好脾气,张丽就与其复婚。两人离婚后,邵东生怕张丽另觅新欢,2015年年底,邵东在美容院门口安装了一部监控摄像头,理由是保障张丽安全,其实他是想监视前妻的日常行为。
2016年3月8日,邵东从监控视频中发现张丽与一男子共同外出,妒火中烧,决定实施报复。当晚11时,邵东拿着买来的一把铁锤,前往美容店找张丽算账。当时只有张母在,邵东反复敲门,张母让他有话明天说,执意不开门。邵东怒气冲天,砸开店门,闯入店内,掐住张母颈部。60多岁的张母被掐后,倒地昏迷不醒。此时,张丽回店,见状惊呼道:"杀人了,救命啊!"邵东随手抡起手边的电吹风机砸向张丽头部,被砸伤的张丽见邵东如此疯狂,哀求说,"我对你还是有感情的,求求你不要杀我。"趁邵东迟疑之际,张丽夺门而逃。邵东拿起地上的铁锤追出,多次向张丽头部猛砸。幸好,铁锤没有砸中,张丽幸免于难。
次日凌晨,邵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砸店还是杀人引发争议
" 我当时没想杀人,只想吓唬吓唬她。"2016年11月10日,经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新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邵东当庭推翻此前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否认其杀人报复动机。但新北区法院认为,邵东作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在供述中多次交代自己犯罪意图是报复杀人,且供述稳定一致,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和证据证实,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邵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聘请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2017年1月9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常州市检察院指派李明春承接此案,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发表意见。李明春接手该案后,直觉告诉她:这是一起棘手的案件。在讨论案件过程中,有人认为邵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邵东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不明显,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客观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故而应无罪释放。可邵东购买铁锤的真正意图是什么?他究竟是想杀人还是砸店?显然,此案的焦点在于辨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图,但要证明一个人的主观故意绝非易事。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李明春,很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并没有明确认识,必须通过其主观供述和客观行为两者结合才能区分。
10秒视频,看了40余遍
带着一系列问题,李明春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公安民警随案移送的一张光盘引起了李明春的注意,这张光盘记录了当晚发生的一切,而这张光盘正取自于邵东安装的监控。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3时28分10秒,被害人张丽惊慌失措跑出店门,邵东手持铁锤紧追不舍,23时28分12秒,邵东将铁锤高高举过头顶,向张丽头部方向砸去,但没有砸中;23时28分15秒,邵东第二次挥起铁锤,这次铁锤几乎贴到张丽头皮;23时28分19秒,邵东手中的铁锤飞向张丽后脑部,但只砸中了店门。仅仅10秒的视频,李明春一帧帧地来回看了40余遍。
连续三次,均指向被害人头部,击打力度大、速度快,每次都有致命可能性。作为一个正常人,邵东不可能没有预见到用铁锤击打他人脑部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
审查时,李明春还发现,邵东在第一次供述中曾交代,自己开车至店门口转了好几圈,并抽了半包烟。抽完半包烟至少需要半小时,这段时间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是临时起意,而是进行了一番思想斗争,这是杀人预谋的决意过程。
再看邵东的辩解,他口称自己只想砸店,但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砸店行为。
通过证据相互印证以及对整个案情的把握,一套全盘否定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解的方案在李明春脑海中形成。
面对质问,被告人多次沉默
3月16日,邵东故意杀人案二审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质证阶段,李明春发问,"你为何要购买铁锤?"
" 我购买铁锤是想趁张丽不在店内,砸她的店泄愤。"
" 进入店内,你直接用手掐张母脖子,致使其昏迷不醒,并没有你所说的砸店行为,你怎么解释?"
邵东陷入沉默。
" 你为何使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后脑部?"
" 我只想让她昏迷,控制住她,让她不再逃跑。"
" 既然你想趁她不在时砸店,为何又想控制住她,不让她逃跑,这不妨碍你砸店吗?你怎么解释?"
邵东再次沉默不语。
" 砸店和杀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意图,一个正常人的认识中不会将这两种意图混淆,被告人在侦查环节的多次供述中都没有提及砸店一词,且从案发现场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砸店行为,其辩解实质是逃脱罪责的说辞。主观上,被告人投案后多次供述其购买铁锤的目的是为了砸死其前妻,甚至将自己抽完半包烟才下定决心的细节都交代得十分清楚,庭前供述真实可信。客观上,被告人连续三次用铁锤向被害人后脑部猛击,如被害人逃跑稍慢,极有可能立时毙命。本案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主观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
李明春说完,将本案最有力的证据--影像资料所证实的现场情况一一向法庭揭示。"邵东,你看清楚了么?你还有什么话好说的?"
邵东不再多言,低下了头。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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