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房拟规定层高不低于2.8米
责任编辑:安靖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2-17 15:42 热搜:北京 阅读量:18447
《自住型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征求意见
层高低、窗户小,今后这些情况将不会在自住房中出现。昨天,《自住型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开始征求意见,拟规定层高不得低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窗户高度不小于1.4米。
要求“均好性”
《审查要点》提出,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应满足均好性要求,即同一居住项目在建筑控制高度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和人均绿地指标等方面应基本保持一致。在规划布局方面,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总平面布局、朝向上应体现均好性。
统一物业管理
《审查要点》提出,对于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项目,应将自住型商品住房停车位集中设置。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与住宅连通或设置于便于出行的部位;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电梯。
配建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与自住型商品住房应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住型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进行物理分割。
主窗不低于1.4米
《审查要点》首次明确提出,自住型商品住房层高应不小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外窗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4米。
同时,各套型功能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面积及交通面积应与套型总建筑面积相匹配;套内日照(楼盘)、采光、通风、隔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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