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征意见涉公众利益应广泛听意见
责任编辑:许一诺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6-10 10:09 阅读量:10962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利益应广泛听取意见
□ 本报记者 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等的基本要求;注重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规范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和公开反馈。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决策后遇到反对就匆匆下马的情况时有发生,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为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征求意见稿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一是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反馈;二是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库。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为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规定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时间保障。
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一是规定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决策调整,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报北京6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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