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时可冻结保全
责任编辑:许一诺 来源:晋网 时间:2016-09-21 12:55 热搜:案件 阅读量:6610
9月20日电 据最高人民审查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刑事案件搜集提取和审查推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标准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和审查推断,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依照《规定》,法院、审查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对被改动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审查长可同意对其冻结保全。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产生过程当中构成的,以数字化方式存储、处置、传输的,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数据。以数字化方式记载的证物证言、被害人陈说和犯法嫌疑人、原告人供述和辩护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予以标准,明确规定“搜集、提取电子数据应该由二名以上侦察人员进行。取证办法应该相符有关技术标准”。同时,《规定》请求,搜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拘留收禁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该拘留收禁、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造笔录,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同传统证据对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固性等特点,一旦被修正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也许失去,进而影响全部案件的顺利解决。
所以,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其重要。《规定》指出,在搜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当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拘留收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造、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有关活动进行录相等方法办法对可作为证据应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规定》特殊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许审查长同意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没办法或许麻烦提取的;提取时间长,也许形成电子数据被改动或许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能够更为直观地展现电子数据的;其他需求冻结的情形。
与此同时,《规定》请求,冻结电子数据,应该制造协助冻结告诉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许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规定》还强调,对拘留收禁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许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够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法进行检讨。对电子数据触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判定机构出具判定看法,或许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关于审查院直接纳理的案件,也能够由最高人民审查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现方面,《规定》强调,搜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许电子数据,应该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造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报请审查院审查同意拘捕犯法嫌疑人,或许对侦察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院审查告状的,应该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审查院。
控辩两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求展现的,能够依据电子数据的详细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许演示。必要时,能够聘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规定》强调,审查院、法院应该环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推断电子数据。其中,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应该着重审查是不是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没办法封存、麻烦移动时,有没有说明缘由,并注明搜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寄存地点或许电子数据的起源等情形;电子数据是不是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过程是不是能够重现;电子数据若有增加、删除、修正等情形的,是不是附有说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不是能够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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