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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动产权证上须注明“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张璠    来源:东方网    时间:2019-09-20 12:20      阅读量:9795   

紫金山/金陵晚报讯(记者钱建芬)9月9日,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所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南京共发布28条管理办法,有效期两年。

办法提出,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核准用途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南京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应按项目整体登记,不予办理分割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住,不得转让、抵押。

此外,办法明确,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租赁用地、竞配建所建成的租赁住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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